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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部分机构招聘自主聘用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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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5 05: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工作需要,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部分机构面向社会招聘自主聘用人员。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名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部分机构招聘自主聘用人员计划表》(附件1)。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


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三、招聘工作步骤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13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不接待现场报名。报名者需将《报名表》(附件2)发送至相关岗位接收邮箱。每名应聘者只能报名一个岗位。


招聘信息在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网站(www.liecc.com.cn)及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相关信息也可登录辽宁人才派遣网(www.lnrcpq.com)查看。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考试考核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筛选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确定各岗位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名单。其中,考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比应不低于2:1。考试考核的要求、时间、地点等信息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或相关用工机构通知为准。


(三)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合格者为拟聘人员。体检及录用相关信息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或相关用工机构通知为准。


(四)录用


拟聘劳务派遣人员将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相关用工机构工作。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拟聘合同制人员将与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其他事项


(一)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二)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考核、体检和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放弃。


(三)因体检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自愿放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以进行人员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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